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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2-09-15

职工在工作时间、工作岗位上突发**后,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**。这是视同**的条件。如何认定”抢救无效**“的问题争议较大。一、本案当事人1、原告:上海某足部保健服务部,2、被告: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3、第三人:吴某,男,26岁4、第三人:何某,女,47岁二、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行政行为。三、原告上诉请求及理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及某区人保局所作**认定的决定。理由:吴某海发病时非工作时间,**地点不明,吴某海患肝硬化,并非突发**,也不是经抢救无效**,而是慢性病发作并主动放弃治疗所导致。吴某海家属租用非正规救护车运送吴某海回乡,上海化学工业区医疗中心出具的居民**医学证明书日期有不当涂改,上述证据真实性存疑。四、法律事实1、第三人何某、吴某于2014年10月13日提出申请,称吴某海于2013年12月23日在工作中突发**,于2013年12月24日因抢救无效**,要求认定**。2、某区人保局认为,吴某海于2013年12月23日工作时突发**,当日送同济医院救治,次日**。吴某海受到的伤害,符合《**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**)项之规定、《上海市**保险实施办法》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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